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手机的无形产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手机的无形产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专利作为商品它的商品体、功能、有形附加物及无形附加物各是什么?
商品体和功能是根据商品而定的,不能一概而论。
商品的有形附加物,是指核心产品借以实现的形式或目标市场对某一需求的特定满足形式,包括商品名称、商品包装及其装潢与标志、商标及注册标记、专利标记、质量和安全及卫生标志、环境(绿色或生态)标志、购货发票等,是商品在市场上与消费者接触,使消费者产生印象的因素的总和。
无形附加物。商品的无形附加物(也称为附加商品),是指人们购买有形商品时所获得的各种服务和附加利益。
关于手机号码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有频道的性质决定手机号码的归属,具体分析如下:
频道的性质
- 依民法通说,天然存在的土地、森林、频道,都可作为民法上的物。频道等,这些自然力***虽然人眼看不见,却也符合物的特征,故也被列入物的范畴。由于频道的稀有性,决定了频道的公共性,至少在我国频道属于国家所有。
手机号码的性质
- 手机通信需要占用频道,当人们使用了频道通信,为了区别不同的使用人,电信运营商赋予每个使用人不同的号码。手机号码的性质就如土地使用权的地丘编号一样。用户使用时,仅取得频道的代号使用权,当用户不使用时,该编号代表的频道就归国家所有,运营商就需要收回。
在民法上,物分为有形物和无形物。无形物指看不见、摸不到,没有外在形体,但客观事实存在的物,比如无线电频谱、电子,空气等。依照这个分类,手机号码应该属于第二种,无形物。因为《物权法》第五十条规定,无线电频谱***属于国家所有。在《物权法》里出现了无线电频谱***的规定,可以肯定说无线电频谱属于“物”,这种看不见、摸不到的无线电频谱都属于物,手机号码这种更为直观的数字***,应该也属于“物”的范畴,可以适用物权法。
根据《电信网码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码号使用者”,是指获准使用码号***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专用电信网单位、***部门、社会团体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等。从这个角度来说,运营商从国家取得是号码的使用权。手机用户在运营商办理入网手续,运营商将自己从国家获得的手机号码使用权通过合同的方式转让给了手机用户,那么手机用户即取得号码的使用权。司法实践中会见到***拍卖手机号的使用权。
如果用户只是有号码的使用权,那么又以什么权利将从某一运营商申请的号码携带到另外一个运营商呢?所以为了解释用户携号转网的合法性,用户获得的号码权利,应该不只是使用权。但《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手机号码既然是国家所有,无论如何个人和企业都不可能取得所有权。
手机号在性质上更像是一种用益物权。运营商从国家获得的号码权也是用益物权,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运营商可以利用国家的***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用户从运营商入网获得是也用益物权,这是运营商与用户通过合同对用益物权的转让。用户从运营商获得号码的用益物权以后,实名登记为机主,可以将自己的使用权赋予家人朋友等人使用。而机主依然可以保留回收使用权的权利,即使用人不归还号码,机主可以凭身份证到运营商进行补卡的操作。既然用户获得用益物权,那么用益物权也是一种财产权,所以手机号码可以被***当作财产进行拍卖。当然,目前法律可能没有明确手机号的权利属性是什么,未来修法肯定会慢慢完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手机的无形产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手机的无形产品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